各市(州)、兰州新区、甘肃矿区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决策部署,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进行了优化调整,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予以发布。
一、除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列入《目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明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目录》外跨市级行政区域、受生态环境部委托审批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明确要求由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二、兰州市、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可审批本辖区内,《目录》中一、三、五、七、九类别建设项目;庆阳市、酒泉市、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可审批本辖区内已完成规划环评的油田产建区块开发项目。
三、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跨市州(含兰州新区、甘肃矿区)公路及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田、油气田集输管网)项目,由线路长的市州会同相关市州联合审批,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四、《目录》实施前,已由市州生态环境局正式受理的项目,正常开展相关审批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 五、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照国家及省级审批目录,尽快调整审批事权清单并发布实施,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其中,结合辖区实际,可将除核与辐射以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部分建设项目审批具体工作授权给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发生重大变动的,按照调整后的分级审批权限,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属于重大变动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七、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批责任,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进一步规范环评审批程序,在审批过程中将环评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编制主持人全过程组织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全程参加现场踏勘、技术评估会议等情况纳入监管,持续提高环评文件质量。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加强与发改、工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联动,与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甘肃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有效衔接,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深化环评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增强创新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提前介入,主动帮扶,对符合生态环保要求的建设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全力助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甘环环评发〔2023〕6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2月13日
附件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本)
一、水利
水库:新建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引调水工程:新建项目。
二、能源和资源开发
燃煤电站(含热电):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燃煤掺烧废弃物)。
生物质能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掺烧生活垃圾发电的除外)。
水电站:装机5万千瓦以上常规水电站项目以及5万千瓦以下的新建常规水电站项目;装机30万千瓦以上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抽水蓄能电站项目。
风电、光伏电站: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全部项目。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新增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扩建铁矿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稀土采选项目;铜、铅锌、镍钴、锡、锑、汞矿采选项目;贵金属采选项目;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非金属矿采选业:单独尾矿库建设项目;含尾矿库的矿山采选项目。
三、交通和管道运输
铁路:全部(联络线、专用线、货站、站场项目除外)。
公路: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跨市(州)项目。
港口码头:新建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涉及危险品堆场的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机场:新建、迁建以及增加航空业务量的扩建运输机场项目;新建、迁建通用机场项目;迁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田、油气田集输管网):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跨市(州)行政区域项目。
四、制造业
石化:全部炼油项目;全部乙烯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新建废轮胎、废弃风电叶片生产再生油项目。
化工:全部煤化工(含煤制氮肥、低阶煤分质利用)项目;全部农药、染料及其中间体生产项目;全部铬盐;全部氰化物生产项目;无机碱制造(烧碱、纯碱)、无机盐制造(电石)、有机化学原料制造(甲苯二异氰酸酯TDI);氮肥制造(合成氨)、磷肥制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
焦化:全部(含半焦项目,干熄焦、煤气净化等不涉及焦炉/炭化炉的改造项目除外)。
水泥熟料:全部项目(含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玻璃:涉及玻璃熔窑设备的项目(电熔窑除外)
钢铁:全部炼铁炼钢项目(含烧结、球团,短流程炼钢除外);钢铁含锌尘泥等含锌二次资源生产(次)氧化锌的项目。
有色金属冶炼:全部项目(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稀土深加工项目。
铸造:铸造用生铁项目;采用冲天炉为熔化设备的铸造项目。
碳素制品:新建石油焦生产碳素制品项目。
五、轻工
造纸和纸制品业:制浆和制浆造纸项目(再生浆项目除外)。
六、社会事业
单独立项的人工湖项目
七、研究和试验发展
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项目。
八、环境治理业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集中利用处置项目(含焚烧、填埋,单纯收集、贮存的除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涉及新建(自建)危险废物焚烧或填埋处置项目;单独立项的年处理一般工业固废50万吨及以上项目。
九、核与辐射
核技术利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Ⅰ类、Ⅱ类放射源的,销售(含建造)、使用Ⅰ类射线装置的,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及其退役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达到伴生放射性矿鉴定标准的16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稀土、锆及氧化锆、铌/钽、锡、铝、铅/锌、铜、铁、钒、钼、镍、锗、钛、金矿开采、选矿、冶炼项目;磷酸盐开采、选矿和直接以磷酸盐为原料的加工活动项目;煤开采、选矿项目。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输变电工程:全部项目。
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治理项目(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核设施内新建、改建、扩建不涉核的建设项目。
注:涉及环境敏感区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本目录所称环境敏感区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