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3日,静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接《平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办核查处理群众举报安全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后,即安排县安委办核查并于7月3日上报《静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群众举报安全生产有关问题核查处理情况的报告》,7月11日,静宁县应急管理局接县安委办《关于移送群众举报安全生产有关问题核查材料的函》,7月15日,静宁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参与安全管理,该公司未按照与平凉电力公司签订的《劳务用工服务合同》约定对劳务用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教育,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制度。主要证据有《劳务用工服务合同》(合同编号:DFGC10101324-001)、静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静劳人仲案〔2024〕106号)、静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甘0826民初148号),《静宁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群众举报安全生产有关问题核查处理情况的报告》(静安委发〔2025〕6 号)、询问笔录7份等。
经调查,平凉万合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二、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其作出处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静宁县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7月28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静)应急罚〔2025〕工贸5号)并依法送达。
静宁县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