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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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0-08-10
文号
静政发〔2017〕11号
废止日期

 

静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静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静各单位:

《静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静宁县人民政府

2017年2月21日

 

 

静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工作规则,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一系列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牢扭住“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紧盯脱贫攻坚这一最大任务,按照市第四次党代会、县第十七次党代会决策部署,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攻坚克难,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努力与全国全省全市一道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第三条  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严守纪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高效有序、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五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对县长负责。

第六条  县长(县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及时向县长报告;对涉及方针政策性问题,认真调查研究,向县长提出建议。受县长委托,主持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县长外出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副县长外出期间,其分管、联系工作由县长指定其他副县长代管。

九条  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对县政府负责。审计局在县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县政府成立的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由县政府授权,行使某一方面或区域的政府管理职能。

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县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十二条  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充分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促进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五条  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完善执法体制,规范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采取专项督办、网络督办、现场督办、协商督办等方式,增强办理实效,并及时反馈结果,努力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十八条  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或废止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

第十九条  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从县情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并征求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政府批准。

县政府法制办要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后,要在法定期限内报送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并进行后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修订完善。

第二十条  县政府实行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制度和领导班子碰头会议制度。

第二十一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政府、各部门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县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等。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完善执法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民主协商、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重大决策县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积极推行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或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其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及县委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经济调控的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资金使用、社会管理重要事务等涉及全局性工作,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提请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基层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委托第三方或联合第三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要通过行政协商、民主协商、社会协商等多种形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在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大决策部署,须先提出意见,报经县委同意后部署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九条  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政府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检查、督办。行政监察部门负责对决策职责履行和行政效能的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重大投资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和效益审计。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各乡(镇)政府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深化政务公开,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县政府要主动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出庭应诉工作,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

第三十八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

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九条  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安排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乡(镇)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及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领导同志,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主要负责同志及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党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研究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研究县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措施;

(三)研究需要报请县委审定的事项;

(四)研究干部任免有关事宜。

县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非党员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向市政府、县委报告请示的重要事项;

(二)研究需要报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由县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

(五)听取县政府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单位重要工作汇报,讨论决定重要请示事项;

(六)决定人事任免;

(七)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议题要着眼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立足解决突出问题,不涉及全局、没有实质内容、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律不上会。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会议要求,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涉及本部门(单位)的议题。

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后,要及时向县委、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向县政协通报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参加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县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不需要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或分管工作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二)研究其他需要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或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和省市驻静单位负责人参加,主要研究专项工作事宜。

第四十五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县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党组书记确定,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确定,县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未经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审核的事项,一律不列入议题。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必须认真准备并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一律不提交会议审定。

第四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主持的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县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列席人员不能参加会议,要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四十七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党组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形成的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十八条  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一般不得要求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须报县政府批准。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坚持少开会,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通过文件或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分别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和促进工作。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九条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需要审批的文件,要提前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再以正式文件上报。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或联合报县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县政府决定。

第五十条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对县政府办公室没有收签的文件,县政府领导不作批示。

网站留言反映的各类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收集,涉及政府工作的事项,由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送县政府领导阅批。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县长签署。

第五十二条  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县长签发;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会签;县政府和其他县区或市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的县政府领导签发,由副县长签发的须报告县长。

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文件,属全局性工作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县长签发;属方面性工作的,由分管副县长汇报县长同意后,由分管副县长签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办公室主任会签;如有必要,可由县长或分管副县长会签。

控制发文数量,坚持少发文、发短文、发管用的文。能通过电话、面谈、传真、网络或小范围会议等方式协调、安排部署工作的,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不发文件。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国家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一律不再重复发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层层转发;对上级普发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按上级文件执行,一般不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无纸化办公制度,积极推进公文电子化传输,实现公文办理高效、规范、安全,全面提升行政机关工作效能,降低办公运行成本。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五十四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落实省、市及县委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党纪国法,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五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第五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告制度。县长因公或因病因事需要外出的,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报备。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因公或因病因事需要外出的,须提前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妥善安排好各自分管的工作,确保工作不断档。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因公或因病因事需要外出的,须提前向县政府领导报告,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报县委。

严格执行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请假制度。县政府通知要求县政府领导、各乡(镇)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因故无法参加的,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五十七条  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九条  要规范请示汇报程序。请示、汇报工作要遵循自下而上的原则,对于一般性工作,由各部门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决定。对一些重大事项,由各部门汇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后,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再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对上级业务部门的督查检查(含外地党政考察学习团),各相关部门要主动衔接,提早拟定检查筹备(接待)方案,汇报县政府领导审定,并及时做好检查点(考察点)准备和相关材料起草工作。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依纪依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形成严密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一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二条  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六十三条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和外出考察,从严压缩人数和批次。没有招商引资任务、重大文化交流活动等实质内容的出国(境)公务活动一律不予安排。

第六十四条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和服务对象的送礼和宴请。接待工作要突出地方特色,做到务实节俭、热情周到。

第六十五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六十六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六十七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六十八条  县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检查调研,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县委有关规定,坚持轻车简从,减少层层陪同,除直接负责人员外,不得随意扩大陪同人员范围,不得影响干部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到县直单位和城区督查调研不安排就餐,到乡镇督查调研可安排到机关食堂吃便餐,所有接待一律不上烟酒。

第六十九条  除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和批准外,县政府领导不公开出版著作,不为部门和地方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题字,一般不公开发表。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检查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条  县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静宁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静政发〔2015〕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