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严格防控居民燃煤污染,鼓励居民使用优质型洁净型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甘肃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原则:按照“居民自行承担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原则,通过政府补贴,降低城区居民购买洁净型煤的价格,促进洁净煤在我县的推广使用。
第三条 补贴范围及对象:城市社区管委会所辖的庙川社区、人民巷社区、阿阳路社区、北环路社区、东城区社区、西城区社区;城关镇政府所辖的东关村、南关村、西关村、新城村;八里镇政府所辖的高城寨村等范围内使用小火炉取暖并购买洁净型煤的居民(包括租住户)。
第四条 管控目标:对划定范围内使用小火炉取暖的居民全部推广使用洁净型煤,使用的洁净型煤必须按照甘肃省地方标准发布公告(2016年第8号总第170号)《民用环保型煤》(DB62/T 2736-2016)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灰分≤24%,硫分(Ⅰ型≤0.5%,Ⅱ型≤0.7%),发热量≥23MJ/KG 。
第五条 资金来源:县财政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本办法所称补贴范围内居民使用小火炉取暖购买洁净型煤的补贴。
第六条 补贴时限:2018年度至2019年度冬季采暖期内购买的洁净型煤给予补贴,此时间段以外购买的洁净型煤不予补贴。
第七条 补贴标准:洁净型煤每吨补贴300元,补贴后配送点零售价格每吨不得超过900元。补贴以户为单位,1—4人户,采暖期每户按1吨补贴;5人以上户,采暖期每户按1.5吨补贴;租住户每户按1吨补贴。补贴金额按照居民实际购买数量予以确定。
第八条 补贴方式:享受洁净型煤补贴政策的居民,凭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所在社区或村(组)领取加盖县环保局公章的配煤凭证,直接到煤炭配送点或直营店以低于市场价300元的价格购买洁净型煤;对补贴范围内的租住户,凭房东户口簿、租住合同及本人身份证到所在社区或村(组)领取配煤凭证,直接到煤炭配送点或直营店以低于市场价300元的价格购买洁净型煤。
第九条 补助程序:城区煤炭配送点或直营店收取居民持有的配煤凭证并实际发生购买后,要及时建立销售明细台账(包括购买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购买数量等),经县煤炭专营市场依据销售明细台账,按月分乡镇(城市社区)汇总后填制《静宁县城区居民购买洁净型煤核查表》,报送所属乡镇(城市社区)签字盖章后报县环保局。县环保局根据使用小火炉取暖居民摸底清单、煤炭专营市场提供的销售明细台账和《静宁县城区居民购买洁净型煤核查表》等相关资料,对购买信息进行核查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查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县环保局按照补贴标准核算补贴资金,填制《静宁县城区居民购买洁净型煤补贴资金申请表》报送县政府审批后送县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核定的补贴金额拨付至静宁县煤炭专营市场。
第十条 享受补贴政策的洁净型煤由静宁县煤炭专营市场和城区配送网点或直营店统一配送。专营市场和配送点、直营店煤质必须达到洁净型煤标准要求,并全部实行装袋配送,包装袋需载明企业名称、联系电话、重量、质量等信息。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