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静有关单位:
《“甘肃—浙江”特高压工程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浙江”特高压工程项目区集体土地上
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
为切实做好“甘肃—浙江”特高压工程项目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确保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平凉城区土地征用及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按照公平、公正原则,经过全面调查、认真分析、综合测算,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根据《条例》规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据《办法》评估确定。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具体补偿评估标准详见附件1、2、3。如省市修订印发最新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则参照最新标准执行。
二、征收补偿原则
1.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经评估机构现场勘丈的所拆房屋建筑面积或产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根据补偿标准作价补偿。
2.拆除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3.自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继续进行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改建、扩建、装饰以及装潢的部分,不予补偿。
三、评估补偿方法
1.等级、成新确定。按照房屋结构、建设标准确定相应等级,根据房屋建设、使用年限确定成新。
2.补偿标准核定。所有房屋的补偿标准均按照具备土建、普通装饰和配电设备,且能够正常使用的标准核定,室内装潢一律进入补偿等级,不再另行补偿。
四、评估补偿标准
1.房屋及其它附属设施参照附件1、2、3。
2.征收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价值补偿标准,由县自然资源局确定。
附件:1.“甘肃—浙江”特高压工程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指导标准
2.“甘肃—浙江”特高压工程项目区集体土地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
3.“甘肃—浙江”特高压工程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树木补偿评估指导标准
附件: 静政办发〔2024〕74号 附件:1、2、3.xls
文件下载:静政办发〔2024〕74号 关于印发“甘肃—浙江”特高压工程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pdf
文件解读地址:关于对《“甘肃—浙江”特高压工程项目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及附属设施补偿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