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文化兴县”工作,加快建设特色文化强县,推动我县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繁荣发展,规范文化发展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2〕270号)及《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文化甘肃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甘办发〔2023〕3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静宁县文化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县政府设立,用于支持全县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效益优先、规范管理”的原则,重点支持具有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持续性的文化项目。
第二章 基金来源与管理
第四条 基金来源包括
县财政预算安排:结合我县文化事业和文化发展实际需要,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并根据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及财政状况,逐步增加。
上级补助资金:积极争取中央和省、市各级对我县文化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并纳入基金统一管理。
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合法途径向基金捐赠资金。
其他资金: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管理机构与职责
成立文化发展基金管理工作专班(以下简称 “工作专班”):由县委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召集人,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文旅局、县发改局、县文联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采用会议表决机制。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经工作专班会议决议进行增减。工作专班负责基金管理的决策事宜,包括审定基金使用政策、年度使用计划、重大项目资助等事项。
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委宣传部,负责基金管理的日常及使用管理工作,包括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监督项目实施、基金的账务核算以及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等。
县财政局:负责基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规范运行。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金管理工作,为文化项目和活动的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 基金管理
“文化发展基金”纳入县委宣传部基本账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基金收支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执行,确保账务规范、账目清晰、核算准确。
第三章 基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文化事业扶持
1.文艺精品创作与生产:支持文学、戏剧、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影视等各类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和推广,对获得国家、省级重要文艺奖项的原创作品给予奖励。
2.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资助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剧院、文化站等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设备购置,支持各类公益性文化活动和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如文艺演出、展览展示、文化讲座等。
3.文化人才培养:设立文化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用于资助文化领域专业人才的培训、进修、交流活动,鼓励文化人才开展创新实践,培养和引进文化领军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
4.文化理论研究:支持对本县历史文化、地域文化、文化产业等方面的研究,为文化发展提供理论支撑和决策参考。
第八条 文化产业发展
1.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孵化:重点支持具有创新性、成长性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业项目,包括文化创意设计、文化旅游融合、特色文创产品开发、数字文化、影视制作、动漫游戏、出版发行、文化演艺等领域。
2.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资助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搭建、产业集聚发展等方面,推动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3.文化企业培育:对符合本县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给予创业扶持或奖励,鼓励其做大做强;支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拓展市场空间。
4.文化市场开拓:资助文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各类文化产业展会、推介会等活动,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提升本县文化产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5.文化产业创新:鼓励文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对在文化产业创新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项目给予奖励。
第九条 其他文化相关活动
1.重大文化活动举办:支持举办具有重大影响的文化节会、赛事等活动,提升本县文化品牌形象。
2.文化交流与合作:资助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促进本县与其他地区的文化互动与合作,推动本县文化“走出去”。
3.文化惠民工程:支持开展文化下乡等文化惠民活动,提高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均等化水平。
4.符合基金宗旨的其他文化项目和活动:经工作专班审定,对促进本县文化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的其他项目和活动。
第十条 扶持类别、资金
对文化事业、文化相关活动参照以下标准择优进行扶持奖励,文化产业发展扶持依据基金年度预算、扶持需求等因素进行安排,具体事宜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一个主体每年仅能申报其中一个类别。所有商业性评奖和活动一律不纳入扶持和奖励范围。
创作扶持按照类别分别择优进行扶持,对正面宣传推介静宁、挖掘静宁地域文化创作的作品,给予优先评审。所有扶持作品需在实施初填写备案表,待创作完成后正式申报。
1.文学图书类项目:长篇小说、长篇报告文学、长篇纪实文学等扶持每部不超过2万元;中篇小说集、诗歌集、散文集、儿童文学、文学评论集、文艺理论专著等扶持每部不超过1.5万元,申报时成稿率须达到100%,并完成出版社审核。
2.书法美术摄影类:由相关单位组织举办的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每项扶持预算的50%,最高不超过2万元,申报须完成策划方案。
3.音乐舞蹈及戏剧影视类:大型舞台剧剧本创作扶持每部不超过1万元,中小型舞台剧本创作不超过5000元;大型舞台剧整剧扶持标准每部不超过2万元;小戏小曲、音乐、舞蹈等节目创作每项扶持不超过5000元;纪录片、网络短剧、网络微电影剧本创作扶持不超过1万元,成片扶持每项不超过2万元。以上申报项目作品全部完成,并在省市县大型活动中演出、获得广泛认可方可申请。
成果奖励按照类别分别择优进行奖励,每年年底由创作单位或个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文学类、书法美术摄影类、音乐舞蹈及戏剧影视类、文创产品类,获得国家及省级文学创作(艺术创作展览、展演)比赛奖等级奖项(不含提名奖、入选奖、入围奖、佳作奖、纪念奖等非等级奖项)的原创作品、文创产品,可按国家级3000元、省级2000元给予奖励;获得国家及省级重要文艺创作比赛(展览、展演)非等级奖项的原创作品、文创产品,可按国家级2000元、省级1400元给予奖励;在国家及省级核心文艺期刊正刊发表的原创文艺作品,可按国家级200元/千字、最高2000元,省级80元/千字、最高1400元给予奖励(诗歌按10行/千字计算)。对团体或个人创作的,由出版社出版并公开发行的文学艺术书籍、作品集、影像出版物,可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活动奖励为对县内各文艺团体或个人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筹办相关活动的奖励,需在实施前报活动方案,待审查通过方可申报。获得国家级先进或优秀荣誉,按集体3000元、个人2000元给予奖励;获得省级先进或优秀荣誉的,按集体2000元、个人1000元给予奖励。牵头承办由县委、县政府、县委宣传部、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县文联等部门主办的各类文艺展览、展演、征文、比赛、演出等活动的协会及单位,根据活动规模和社会影响力,按每项活动3000—10000元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禁止性规定
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一般性业务支出;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捐赠赞助等支出;营利性投资、福利发放、接待等支出;与文化发展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项目支出;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基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正面宣传推介静宁的个人(适用于文艺创作等个人项目申报,个人申报由县文旅局、县文联等相关部门初审后统一上报,工作专班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年度内,同一主体仅限申报1个项目。
项目要求:申报项目应符合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向,具有明确的目标、可行的实施方案和合理的预算安排;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重大项目除外)。
财务状况:申报主体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状况,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个人无违法违纪记录。
其他条件:根据具体项目类型,申报通知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书:详细阐述项目背景、目标、内容、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期效果等。
主体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法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个人申报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资质证明。
财务资料:申报主体近一年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项目预算方案及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个人申报的项目除外)。
相关证明材料:如项目立项批复、合作协议、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明等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根据申报通知要求,需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发布申报通知:每年由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并发布基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范围、条件、材料要求等事项。
申报流程:申报主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写基金项目申报书,并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城市社区)审核同意后,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
材料受理与初审: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和形式审查,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主体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初审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环节。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
组建评审专家库: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组建文化发展基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包括文化领域专家学者、行业协会负责人、财务审计专家等。
抽取评审专家:根据申报类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实行回避制度),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方式:评审小组通过审阅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必要时)、听取项目汇报、专家质询等方式,对项目的可行性、创新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评审结果公示: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小组的评审意见,结合基金年度预算,按照择优原则拟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并在县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由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审批与资金拨付
项目审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基金管理办公室将拟资助项目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工作专班审批。工作专班根据评审结果和基金年度预算安排,审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对于定向捐赠的社会资金,经工作专班审批直接拨付给相关项目单位(个人)。
资金拨付:经工作专班审批后,县委宣传部根据项目合同和项目实施进度,按照支付要求,将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基金使用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监督
日常监督检查: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务审计:项目完成后,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审计报告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核,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社会监督:基金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基金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应设立举报电话和邮箱,对举报信息进行核实处理,并于30日内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文化发展基金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基金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项目实施单位,在之后基金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支持;对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实施单位,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之后一定期限内申报基金项目资格等措施,并追回已拨付资金。资金追回决定需经工作专班审议,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九条 违规行为界定
申报主体违规行为:包括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基金资助;擅自改变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截留、挪用、侵占基金资金;无正当理由未按项目合同约定完成项目任务等。
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包括在项目评审、资金分配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基金使用出现重大问题等。
第二十条 违规处理措施
对申报主体违规行为的处理:一经发现申报主体存在违规行为,基金管理办公室追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其之后3年内申报基金项目的资格(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其主管部门或所在乡镇(街道);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对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基金管理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基金管理相关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没有列入本办法,但确需给予扶持和奖励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评审小组报工作专班审议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本办法相应进行修订,并设置六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原有项目按原办法执行,新申报项目适用修订后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