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静宁县委办公室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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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主题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县委办
发布日期
2023-02-09
文号
废止日期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静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静宁县委办公室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11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石窟寺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以及关于文物工作重要论述,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和县委第二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4556”发展思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健全推进文物事业科学发展体制机制,推动文物资源禀赋有效转化为文化发展动能,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让文物活起来,为建设绿色开放兴业安宁幸福新静宁作出新贡献。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文物基础工作水平全面提升,重点领域文物保护实现突破性进展,文物资源利用效能显著增强,形成机制健全、体系完善、保障充足的文物保护良好局面,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群众文化素养和城市文明程度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到2030年,全县文物工作体系健全完备,文物保护能力大幅提升,文博行业保障水平不断增强,全县文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初步实现。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规范管理,夯实文物传承保护基础

1.强化理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论述,准确把握历史文物保护与利用辩证关系,牢固树立保护文化遗产责任重大的正确观念和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构建以人民为中心的文物事业发展格局,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2.做好规划编制。坚持规划先行、分步实施,组织开展野外文物保护规划编制和实施工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2022年完成全县历史文化和文物保护总体规划;“十四五”期间,完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部分重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专项规划编制。

3.严格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全县文物管理机构编制有关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机构,实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一般文物点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

4.落实“四有”要求。全面落实野外文物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的“四有”工作要求。规范各级各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和公布,树立保护标志碑和标志牌,建立科学详实的管理档案。

5.开展文物专项调查。积极开展文物专项调查和研究工作,全面完成革命文物资源调查,开发建设静宁野外文物管理系统及时核定调整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现文物资源科学管理。

牵头单位:县文旅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

(二)健全体制机制,提高文物安全监管水平

6.健全完善安全监管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强化文物保护“县、乡、村”三级网络建设,落实人员、经费和管理制度,健全专群结合、群防群控保护机制,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文物安全管理体系。

7.建立文物执法联动机制。建立文旅、公安、检察院、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民族宗教等多部门文物安全执法联动机制,推动“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和文物保护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深入开展,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联合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8.加强安全技防设施建设。建成与全省文物安全监管平台衔接、覆盖全县文物部门和重点文博单位的全县文物安全监管系统,实现文博单位接入消防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和地方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网络体系。

9.规范文物资源开发利用。坚持发展旅游以保护为前提,避免过度商业化、娱乐化。核定公布文物景区游客承载量和最大瞬时容量,鼓励采用限时限流、定制服务等方式规范引导参观活动。

牵头单位:县文旅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应急管理局。

(三)落实审批监管,推进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10.严格文物行政审批程序。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立项前期选址文物调查勘探,做好涉及文物的考古发掘和工程许可审批等工作,坚决遏制文物保护区划内违法工程建设等现象。

11.加强周边环境管控。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管控相关规范,对已建违法工程进行限期整改、依法拆除;对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环境风貌的拟建工程,必须按规定前置审批,必要时召开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12.做好涉及文物审批。依法组织开展涉及文物的建设工程项目、文物建筑改变用途、文物复制和拓印等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牵头单位:县文旅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发改局、县交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务局。

(四)坚持守正创新,提升文博展示服务水平

13.强化文博场馆建设。将博物馆、纪念馆建设纳入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科学布局,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博物馆建设要按照建筑与功能并重、设施与管理并重、硬件与软件并重的原则,体现地方文化特色和城市文化品位。纪念馆建设要注重历史原貌,主体建筑应服从于历史的真实和再现,避免对原址及周边环境造成破坏。

14.提升文博发展水平。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加强文物数字化建设。全面提升博物馆、纪念馆基础建设和教育、研究、收藏、展示、服务等工作水平,到“十四五”末新建二级博物馆。

15.开展学术研究交流。加强历史文化研究组织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文物借展交流,支持纪念馆加强革命文物研究和整理打造特色的文化品牌。

16.扶持其他属性场馆发展以购买公共服务、奖励、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私人博物馆、行业博物馆等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依法依规推进非国有博物馆法人财产权确权。

牵头单位:县文旅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五)依托项目支撑,推动文物资源开发利用

17.促进文旅融合发展。统筹文物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强文物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和环境美化治理,深入发掘文物蕴含的哲学思想、人文精神、价值理念和道德规范。坚持精准施策,有效释放文物资源活力,精细分析受众需求,加快开发衍生产品,提高配套服务质量,发展文物旅游等相关产业,促进文物与文化旅游深度融合发展。

18.积极融入国家战略。积极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以及黄河国家文化公园、长征文化公园、长城国家文化建设,加强革命文物保护,积极申报国家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实施成纪故城、文庙、长城等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利用等项目,带动全县文物保护整体水平提升。

19.加大红色资源开发利用。充分发挥界石铺红军长征毛泽东旧居纪念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开发红色革命历史资源,结合重大时间节点策划推出一批红色旅游经典线路,提升文化遗产服务设施和景观环境,建设人文游径、智慧游径、快乐游径。

牵头单位:县文旅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民族宗教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切实将文物保护利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村社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构建文物安全“县、乡、村”三级防护体系,健全由分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每年研究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不少于2次。强化文物行政部门的责任落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相互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宣传、文旅部门要切实履行统筹协调职责,加强组织部署,全力推动落实。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配套、协同推进落实。

(二)加强政策保障。加大对文物科技研发、推广应用的支持。将文物保护经费和管理经费列入政府年度预算,加大支持力度,加强文保人员管理经费。县财政、审计和文旅部门要加强经费绩效管理和监督审计,提高文物保护和管理经费使用效益。

(三)壮大人才队伍。加强文物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引进,壮大博物馆、纪念馆人才队伍,提升文物保护利用、文化遗产研究、革命史料整理、历史文化弘扬、考古和可移动文物修复等工作能力,支持相关单位积极申报考古发掘资质和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

(四)健全考评机制。把文物工作列入年度综合考评指标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内容。推行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各乡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存状况每年要进行1次检查评估,对造成文物重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