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静宁县委办公室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静宁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769/2022-0513105724
所属主题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县委办
发布日期
2022-05-13
文号
废止日期

中共静宁县委办公室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凉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

城市静宁县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及省市驻静有关单位:

《平凉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静宁县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静宁县委办公室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平凉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静宁县实施方案

为做好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有序推进,按照《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办发〔2022〕1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抢抓全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重大历史机遇,遵循“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和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加快建设绿色开放兴业安宁幸福新静宁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23年,地方党政同责和“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效显著,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形成,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达到85%以上,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知晓率达到90%以上。

2024年,全县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体系有效运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达到国内较高水平,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状况持续良好,人民群众吃得健康、吃得放心。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政同责

1.严格落实重大决策部署。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定期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解决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健全食品安全体制机制,完善规章制度。

牵头单位:县委办、政府办

责任单位:食药安委办,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县直及省市驻静有关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

2.食品安全纳入党委政府考核内容。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平安建设等考核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考核权重占比达到2.5%以上。

牵头单位:县委办、政府办

责任单位: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发改局、住建局,县食药安委办,各乡(镇)党委、政府

3.纳入党委政府督办内容。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将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跟踪督办内容,督促党政领导干部有效履行食品安全职责。

 牵头单位:县委办、政府办

责任单位:组织部,食药安委办,各乡(镇)党委、政府

4.靠实部门监管责任。监管部门围绕各自职责分工,按照“网格化监管、坐标式定位、区域化定责”监管要求,将日常监管责任细化分解,网格化监管覆盖率达到100%,强化日常巡查,确保监管无盲区、无死角。

牵头单位:食药安委办

责任单位: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持续夯实基层监管基础

5.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下设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统筹安排、协调调度等工作机制,有力有序推进示范创建工作高效开展。

牵头单位:县委办、政府办

责任单位:食药安委办,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6.加强食药安委办建设。加强各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规范化建设,健全信息通报、形势会商、风险交流等议事协调工作机制,有效发挥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作用,督促各级各部门积极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创建任务。

牵头单位:食药安委办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7.加强市场监管所建设。完善理顺基层市场监管所体制机制,配强基层所领导班子,配齐执法监管工作人员。基层所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首要职责,监管力量必须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要,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专业化比例达到70%以上。基层所执法人员食品安全业务培训覆盖率、合格率均达到100%,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低于40学时。不断组织监管骨干外出培训学习,提高监管能力。保障基层所办公设施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等,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牵头单位:组织部

责任单位:县委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8.加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机制建设。加大公安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专业力量、专业装备建设力度,明确机构和人员,强化办案保障。

牵头单位: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9.加强监督员协管员队伍建设。加强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和食品药品安全村级协管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培训考核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工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机制健全、信息畅通。

牵头单位:食药安委办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全面加强保障能力建设

10.加强经费保障。健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要将创建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食品安全工作经费足额保障。鼓励食品企业加大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投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品安全专业化服务领域,构建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财政局

责任单位: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1.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加强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完善食品、农副产品及果蔬市场检验检测和监督抽检机制,健全制度,优化流程,提升人员素质,提高监测检验能力,促进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具有监督抽检项目中相应的检验能力,实现食用农产品及食品检测全覆盖,确保高质量完成抽检考核指标,为监管执法提供科学依据。制定年度食品抽检计划,加大农药兽药残留、微生物及重金属污染、生物毒素、有机污染物等项目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覆盖面。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计划完成率均达到100%,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达到98%,食品安全各环节和业态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100%,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率达到100%。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快检体系,基层监管所、农贸市场、大型食品超市均建立标准化食品快检室。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发改局、畜牧兽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12.加强风险监测。制定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监测网络覆盖全部乡(镇)、社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通报、形势会商、报告机制健全并有效运行。健全完善县、乡全覆盖的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体系,食源性疾病监测医疗机构及时报送食源性疾病事件和病例。

牵头单位:卫健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3.不断强化科技支撑。加强食品领域科技创新,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加快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依托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开展食品检验检测,提高食品安全风险发现和防范能力。加快冷链物流项目、仓储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冷链物流企业,建立覆盖农产品和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配送、仓储、销售等环节的全程冷链物流体系,推广“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等统一配送新模式,推进全县农产品和食品冷链物流、仓储发展,保障生鲜食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

牵头单位:科技局、商务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林草局、畜牧兽医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14.保障通讯联络畅通。在紧急灾情、食物中毒事件发生期间,要充分保障食品安全管控处置工作人员的通讯和网络畅通,必要时开通配备专用工具,确保食品安全应急工作上传下达畅通,处置工作及时有效。

牵头单位:工信局

责任单位:网信中心、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15.强化风险会商。建立健全风险交流、风险预警与日常监管、监管执法紧密衔接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原则,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监督抽检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进行沟通交流,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哨所”“指挥棒”作用,敏锐发现风险苗头,切实做到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牵头单位:食药安委办

责任单位: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16.加强应急管理。健全县、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预警监测、组织指挥、应急保障、信息报告等工作体系,及时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事故调查、处置、报告和信息发布工作程序。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和快速响应机制,健全跨区域、跨部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每年以县政府或县食药安委办名义开展1次Ⅳ级食品安全实战应急演练;各乡(镇)每年开展1次食品安全应急演练桌面推演,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立谣言抓取、识别、分析、处置智能化平台,依法坚决打击造谣传谣、欺诈和虚假宣传行为。

牵头单位:食药安委办

责任单位:宣传部、网信中心、教育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严格实施全链条监管

17.实施耕地土壤环境污染防治保护。推进耕地分类管理,严格落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并进行动态调整,扎实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工作,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深入推进涉铬等重金属行业污染土壤风险排查和整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强塑料污染管理,强化大气污染治理,加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对种植养殖环境污染实施有效防治,禁止污水灌溉,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从源头保障食品安全。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静宁分局

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林草局、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18.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严格执行农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生产和使用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严格落实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按照要求做好高毒高残留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将高毒农药禁用范围逐步扩大到所有食用农产品。落实农业生产经营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指导农户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有关规定,防范农药兽药残留超标。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林草局、畜牧兽医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19.大力发展绿色食品。大力开展食用农产品绿色标准化种养基地建设,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鼓励企业积极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保护登记,“三品一标”农产品年增速达8%以上。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林草局、市场监管局、畜牧兽医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20.加快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加强宣传引导力度,加大生产主体覆盖面,打造一批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示范点,督促指导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生产者、产地收购者、屠宰厂(场)合格证开具和出具工作;实行主体开具使用合格证的覆盖率达到100%,督促指导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市场内销售者、大型超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经营主体查验并留存合格证,推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着力从种植养殖源头严把食品安全关,严厉打击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行为。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林草局、市场监管局、畜牧兽医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21.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严把粮食收购、贮存、销售、运输、加工、进口安全关,督促企业落实出入厂(库)和库存粮食检验制度,积极探索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加强烘干、存储和检验监测能力建设,为农户提供粮食烘干存储服务,防止发霉变质受损。督促粮食加工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进货查验,索取粮食收储企业的出库合格证明文件或自行检验合格文件,确保采购原料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按要求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工作,库存粮食质量监测覆盖比例不低于库存数量的25%,库存粮食监测发现问题处置率达到100%。健全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合理化利用,严禁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全面推进“放心粮店”建设,实现县域内“放心粮店”全覆盖。

牵头单位:发改局

责任单位: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2.强化畜禽养殖和屠宰监管。推进畜禽规范化、科学化养殖,坚决杜绝违规使用添加剂,严格控制抗生素使用,严禁养殖企业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严格执行畜禽定点屠宰制度和“瘦肉精”等风险物质抽检制度,畜禽产品严格按法律法规要求出厂入市。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出屠宰场。

牵头单位:畜牧兽医中心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3.加强重点行业食品监管。加强清真食品、供销机构食品、旅游景区食品、养老和福利机构食堂、医院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食品安全监管,严查无证经营行为,严格落实各类规范化管理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民宗局、民政局、住建局、文旅局、卫健局,供销社,各乡(镇)人民政府

24.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监管。落实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对一般风险企业实施“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企业实施飞行检查,督促企业生产过程持续合规。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管理体系。白酒、肉制品、生鲜食品、食用植物油、饮料等高风险大宗消费食品开展体系检查,着力解决生产过程中非法添加、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25.强化食品流通监管。加强食品、食用农产品及冷链物流运输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查以次充好、假冒伪劣、虚假宣传、过期临期食品翻新销售等问题。推进农副产品及果蔬市场建设,加强食品交易市场监管,严格落实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市场自查、信息公示、督促入场销售者依法依规从事销售活动等管理责任。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畜牧兽医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26.强化餐饮业质量监管。全面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鼓励餐饮服务企业规模化、连锁化经营和统一配送,集体用餐单位要建立稳定的食材供应渠道和追溯记录,保证购进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严格落实网络订餐平台责任,依法规范送餐行为,确保入网商家具有实体店经营资格,保证线上线下餐饮同标同质,保证一次性餐具制品质量安全。积极倡导文明用餐行动,坚决反对浪费行为。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宣传部、教育局、商务局、卫健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7.严格进口冷链食品管理。全面落实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措施,建立从口岸到餐桌的全链条追溯体系,严格落实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食品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同步完善跨部门信息共享管理平台。对企业自建冷库、第三方冷库开展全覆盖备案和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推进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从业人员防护、运输工具消毒、信息登记等措施。严查“三证”(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及消毒单位出具的消毒证明),实施“三专”(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管理,做到“四个不得”(没有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均不得上市销售)。加强冷链食品运输邮递快递监管,严厉打击进口冷链食品体外循环,严格防止新冠肺炎疫情从进口冷链食品方式传播,开展追溯演练,实现进口冷链食品全流程闭环管控和快速精准追溯。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局、畜牧兽医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28.实施餐厨废弃物集中无害化处置。对餐厨废弃物进行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做好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餐饮服务单位每日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干湿分离、分类收集,日产日清、台账管理,逐步实现集中收运、统一处置。集中收运处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量。严厉打击制售地沟油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不发生餐厨废弃物以“地沟油”等形式回流餐桌事件。

牵头单位:执法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静宁分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9.加强从业人员培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人员每年参加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等集中培训不低于40学时,从业人员培训率、食品生产企业食安员抽查考核率均达到100%。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相关规范要求。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教育局、民宗局、农业农村局、民政局、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0.落实规范化管理措施。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健全企业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准确签写各项记录、齐全完整保存索证索票,生产经营场所达到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假冒伪劣产品,无违法添加行为,无价格欺诈行为。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经营过程、场所环境、人员管理等符合相关规定,餐厨垃圾集中收集处置。发展连锁经营和中央厨房、快餐、团餐等大众餐饮服务规范,餐饮行业标准化水平提升。学校食堂、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经营安全相关规范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入网审查、信息公示和抽查监测等,完善网络订餐在线投诉和售后维权机制,严格落实广告发布责任和要求。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教育局、民宗局、民政局、执法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31.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责任。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指导企业结合实际设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过程持续符合规范,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高风险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保健食品经营者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加强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确保产品功能声称真实。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教育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局、发改局、畜牧兽医局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32.实施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对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对超市开展“放心食品超市自我承诺”活动并定期开展自查。食品经营者经营规范,无虚假夸大宣传行为。要主动监测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对存在隐患的,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大型食品批发企业、食品批发市场开办者、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报告率、风险报告率和发现问题整改率均要达到100%。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教育局、民宗局、民政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局、畜牧兽医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33.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督促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用“甘肃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记录真实完整,逐步实现企业信息化追溯体系与政府部门监管平台、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接,互通互享信息,确保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溯。持续加大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等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防控力度。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工信局、教育局、民宗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4.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交易规定。严格执行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有关规定,全面禁止和严厉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牵头单位:林草局

责任单位: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畜牧兽医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35.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刑事侦查和纪律监督检查贯通协同工作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信息通报、线索核查和处置等工作落实到位,构建同向发力、同频共振的创建工作体系,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制约。行政执法机关发现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行刑衔接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同时抄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接到移交案件后要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侦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出具不予立案说明书,不得无故推诿;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牵头单位:公安局

责任单位:纪委监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教育局、民宗局、民政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局、林草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畜牧兽医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36.严格落实“处罚到人”要求。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对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实行食品行业从业禁止、终身禁业,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依法从严从重判罚。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纪委监委、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教育局、民宗局、民政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卫健局、林草局、发改局、畜牧兽医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37.有力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商标侵权食品”、无照无证经营、非法配送、走私食品、农药兽药非法使用等违法犯罪行为,取缔违法“黑工厂”“黑窝点”和不符合卫生规范、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打击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一非两超”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严控走私冻品、活体动物等流入市场,对查获的走私冻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置。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立案率和办结率达到100%,无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纪委监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健局、林草局、畜牧兽医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实施重点领域整治行动

38.开展风险评估和标准落实专项行动。加强标准宣传贯彻和落实工作。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中有害物质、环境污染物、食品相关产品等风险监测,系统开展食品中主要危害因素的风险评估。

牵头单位:卫健局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9.开展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行动。采取“一个问题品种、一张整治清单、一套攻坚方案、一批管控措施”的“四个一”治理模式,加大对种植养殖者安全用药培训力度,开展农药兽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着力解决禁用药物使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水产养殖用药减量、兽药抗菌药治理等突出问题,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静宁分局、卫健局、林草局、市场监管局、畜牧兽医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40.开展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监管,健全“事前有申报、过程有指导、事后可追溯”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建立规范的农村食品流通供应体系,健全农村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常态化机制,开展农村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全面清理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厉打击制售“三无”食品、假冒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净化农村消费市场,全面提升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供销社,各乡(镇)人民政府

41.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严格落实校园食品安全规定和学校主体责任,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防范发生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事件。全面推行“互联网+明厨亮灶”,落实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接受家长、社会参与监督。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生营养餐学校食堂实行自主经营,不得对外承包,规范食堂操作加工行为,保证学生营养餐质量,保障就餐学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建立稳定的供货渠道。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校园周边食品门店、校外小饭桌等实行重点管理,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落实全覆盖检查要求。校园食品安全春秋两季开学检查覆盖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教育局

责任单位:公安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2.开展保健食品“陇原护老”行动。深入推进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发挥“银龄护老队”社会监督作用,继续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宣传教育活动,规范保健食品标识和标注警示用语,加强标签、说明书管理,督促第三方平台、市场开办方、房屋租赁者和入网经营者在网站等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重点打击欺诈和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加大保健食品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和典型案件曝光力度,严厉查处各种非法销售行为。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宣传部、公安局、民政局、商务局、卫健局、网信中心、电信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

43.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全面实施餐饮服务风险分级管理,覆盖率达100%。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餐饮场所环境、原料采购储存、经营过程管控、人员健康管理、餐饮具清洗消毒等符合相关规定。落实“六项承诺”,使用“公筷公勺”,改造餐馆厕所、洁净厕所卫生,进一步推进“文明餐桌”,坚决制止餐饮浪费。加大餐饮具集中消毒治理力度,全面推行餐饮具集中消毒。2023年底,实现餐饮服务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100%覆盖。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宣传部、教育局、卫健局、执法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4.实施食品“四小”业态综合提升行动。摸清食品“四小”(小作坊、小经营店、小餐饮、小摊贩)底数和生产经营状况,完善基本信息库,依法登记建档或备案,实施综合整治。鼓励支持“四小”单位改进生产经营场所条件、配置硬件设施,落实食品原(辅)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储存规范和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提升经营管理规范化水平。依法取缔无照(证)经营及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四小”单位,多渠道筹资改造老旧食品集中区、更换美观考究有个性特色的“四小”企业门头牌匾。合理布局,引导食品“四小”业态进入固定场所集中生产经营,建成1处食品小作坊集中区,切实改善“四小”加工经营环境。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执法局、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促进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45.改革许可认证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深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改革,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推行网上行权,实现“不见面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低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探索推行“先证后查”“自主声明”“公开承诺”制度。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46.实施质量兴农计划。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优质安全、绿色发展为目标,推动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全面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实施农业品牌提升行动。培育新型农业生产服务主体,推广面向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特别是小农户的病虫害统防统治专业化服务,逐步减少农药兽药使用量。大力发展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加快发展绿色有机食品精深加工。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林草局、发改局,畜牧兽医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7.推动食品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优化食品产业布局,鼓励企业获得认证认可,推动产业集约化、规模化和标准化发展。引导食品企业延伸产业链,建立优质原料生产基地及配套设施,加强与电商平台深度融合,打造有影响力的品牌。支持食品工业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技术,实施产业升级技术改造,提升装备和信息化水平。支持食品经营企业发展食品直营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等现代经营模式,促进经营多元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牵头单位:发改局、工信局

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8.大力开展品牌建设。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提升行动,鼓励企业创建“名、特、优、新、稀”精品“甘味”品牌,支持企业培育和申报全国驰名商标。开展品牌宣传,提高“甘味”品牌在全国全省知名度和美誉度。

牵头单位:农业农村局

责任单位: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49.推进“互联网+食品”智慧监管。推进“陇上食安”一体化智慧监管平台建设,食品生产企业“透明车间”、批发企业“阳光仓储”、餐饮企业“明厨亮灶”以及食用农产品(农兽药)追溯系统实施率、应用率、有效追溯率、违规行为查处率均达到100%;规模以上肉制品、酒类、食用植物油企业产品电子追溯码实施率100%。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工信局、网信中心,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促进形成社会共建格局

50.强化创建宣传。把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宣传作为宣传工作的主要内容,制定贴近百姓、贴近实效的宣传方案,深入解读创建工作的目的意义、政策措施、创建标准和创建重点等内容,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创建氛围。通过在网站、报纸、电台开设专栏、开展知识竞赛、设立“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宣传点(角)”等形式,使创建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家庭。在人流密集场所、餐饮集聚区等显著位置建设大型电子显示屏,长期滚动宣传食品安全示范创建等工作内容。拍摄创建活动公益广告、编印宣传资料、印制宣传画、宣传标语、制作宣传片、征集创建图标等,实现宣传引导全覆盖,形成全县各界和广大群众支持创建、积极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走进示范单位”活动,提高广大市民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的知晓率、食品安全核心知识的知晓率及对食品安全现状的满意度。适时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做好与群众的互动和交流,准确掌握本地食品安全工作社会认可和群众满意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牵头单位:宣传部

责任单位: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51.鼓励社会广泛参与。鼓励新闻媒体客观真实公正报道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中有关问题,开展创建工作舆论监督。鼓励和支持公众、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创建,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努力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创建工作社会共治共建体系。在食品相关协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创建及“诚信自律,守法经营”承诺活动,建立质量安全“吹哨人”制度。畅通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12315热线接通率、及时交办率、食品类消费投诉按时办结率达到100%、举报查实问题奖励率达到100%。

牵头单位:食药安委办

责任单位: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52.大力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支持保险公司针对市场需求开发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发挥保险的他律作用,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扩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覆盖范围,探索建立以政府为主导投保学校食品安全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大型商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肉蛋奶和白酒生产企业、集体用餐单位、大宗食品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配餐单位主动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包括风险防范、承保理赔、内控管理等的制度机制,确保保险消费者能得到及时足额赔付。

牵头单位:县政府金融办

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教育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3.构建诚信管理机制。健全信用监管制度机制,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落实“红黑榜”制度。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持证亮照、诚信守法经营,开展诚信守法教育,建设诚信守法企业文化。在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基础上,对一般风险生产企业实施按比例“双随机”抽查,对高风险经营户实施重点检查,对问题线索经营户实施“飞行”检查,督促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持续符合规范要求,加大对失信企业和人员的联合惩戒,定期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发改局、工信局

责任单位: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54.开展“你点我检”活动。组织开展“你点我检”或“你点我查”活动,由市民决定检验品种或检查区域、检查店铺及检查项目,采取“视频+图文”直播形式公开检验或监督检查过程,邀请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协管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实地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

责任单位:宣传部、农业农村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5.严格追责问效。依照创建任务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对创建工作和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有关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不力、履行职责不力、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以及未完成创建工作标准要求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创建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参与、包庇、放纵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干扰责任调查,帮助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牵头单位:纪委监委

责任单位:公安局、法院、检察院,各乡(镇)党委、政府

三、实施步骤

(一)创建启动阶段(2022年2月—2022年3月)。2022年3月底,制定全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确定创建目标,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列出责任清单,报市创建办公室备案。

(二)全面创建阶段(2022年4月—2023年8月)。各乡(镇)、县直及省市驻静有关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和工作分工,迅速行动,上下联动,扎实推进创建工作。立足自身职能,夯实工作基础,深挖特色亮点,创新升级创建举措,推动目标任务落细落实落到位。深化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和创建工作知晓率。县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全程跟踪督促指导创建工作,召开推进会,通报工作进展和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对发现的问题跟踪督促整改到位,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三)认真自查阶段(2023年9月—2023年12月)。2023年11月10日前,各乡(镇)、县直及省市驻静有关单位,对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及本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任务清单,对本辖区、本单位、本系统创建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盘点梳理、自查自评,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报,上报县创建办。县食药安委办组建专门自查自评小组,对各乡(镇)、各成员单位自查情况进行复核检查,同时对全县创建工作进行自评自查,形成全县自查报告。2023年11月15日前向市食药安委会提交自查自评报告。

(四)省级初评阶段(2024年1月—2024年6月)。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做好迎接省、市食药安办资料审查、明查暗访等初评检查工作。根据全市自查情况和省级初评,开展创建工作回头看,查漏补缺,补齐短板,进一步夯实创建工作基础,做到辖区范围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全部做到规范化管理,无一遗漏。

(五)国家验收阶段(2024年7月—2024年12月)。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凝心聚力、完善工作,全力冲刺、全力以赴,迎接国家食品安全办验收评估。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及省市驻静有关单位,要把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自觉履行组织领导、统筹实施和督促落实责任,及时解决困难问题,高效推进创建任务落实。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构建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创建工作合力。各乡(镇)、县直及省市驻静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任务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措施,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举措落实到位。

(二)激励干部担当。深入贯彻县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奋力担当静宁高质量发展新使命的若干意见》,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创建责任,忠实履行监管职责,敢于同危害食品安全、破坏示范创建的不法行为作斗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关心爱护一线示范创建和监管执法干部,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为敢于担当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对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强化检查督导。要建立协调督导机制,把明查实管和“四不两直”暗访督查结合起来,查实效、抓推动。县创建办要发挥好组织指挥、协调调度和督查督办职能,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会商、做好协调配合,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各乡(镇)、县直及省市驻静有关单位每年11月底前要向县委、县政府、县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自查自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