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静宁县委办公室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所属主题
国土资源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12-22
文号
静办发〔2023〕60号
废止日期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及省市驻静有关单位:

静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中共静宁县委办公室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1日

 

静宁县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砂石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砂石的行为,保护有限的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水利部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是指所有河砂(库砂)、地砂、山砂、河卵石及矿石等制成的机制砂石。砂石资源开发利用是指从事开采、机制、筛洗和销售砂石资源等行为。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而改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静宁县域范围内进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合理规划布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砂石资源存量、矿山资源分布与开发利用现状、区域环境承载力、饮用水源保护等,对开采、机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涉及砂场(点)进行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县域范围内政府投资的交通、水利和省级以上(含)重点工程项目确需设置临时自用制砂点的,应符合用地、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

  严格源头管控。各乡镇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砂石资源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涉砂涉矿违法行为,按职责依法查处非法压占、损毁土地等各类违法行为。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静宁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草局分别负责做好全县常态化巡查工作,强化对矿山、河道等重点工程领域的监管。全县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采挖的砂石资源,严禁外运出售、倒卖,只能自用于本工程项目地基回填、路基填筑、边坡防护等。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本部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采挖砂石资源的全过程监管。

  分工负责落实。成立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纪委监委、宣传部、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静宁分局、公安局、住建局、交运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林草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24乡(镇)乡(镇)长为成员的县依法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依法规范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统筹全县砂石资源的规划、开发、监管、违法处置等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切实配合做好砂石资源统一管理。

第六条  依法许可开采。一切从事砂石资源开采的行为必须依法取得采矿(砂)许可证。河道采砂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许可。非河道采砂由县级人民政府行政许可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许可。

未办理采矿(砂)许可证的,严禁实施以下行为:

(一)严禁在河道或河道保护范围内开采砂石料;

(二)严禁在耕地、山地或其他土地上开采、加工、经营砂石料;

(三)严禁未经许可出售尾矿库尾矿;

(四)严禁假借旅游开发、农业种植、畜牧业养殖、危险源治理、农田灌溉等项目名义从事开采、加工、出售砂石料;

(五)严禁村集体和农户私自转让耕地、林地、“四荒”地或以转包、出租、互换等其他方式转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砂石资源开采、加工、经营等行为。

(六)严禁其他一切无证从事砂石开采、加工、销售等行为。

  规范生产经营。经批准依法设立的矿山、机制砂场点必须严格按照砂石行业相关规定,规范生产经营。矿山开采严格按照“绿色矿山”创建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机制砂场点要严格准入标准,符合相关规划、用地规模、建设规模、环境保护、设备工艺等相关要求。维护砂石市场经营秩序,积极推进公开拍卖砂石资源经营权制度,切实保障市场供给。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对砂石市场、重点建设项目砂石供应和价格情况进行监测预警,及时发布砂石市场信息。

    第八条  规范资源处置。县域内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工程自用外多余的、依法罚没的、河道清淤疏浚、河堤治理过程中产生的砂石资源,由县政府委托乡镇或项目建设主管单位统一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公开竞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九条  严查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开展组织巡查、受理举报、调查处理等执法活动,及时掌握发现查处盗采违法行为。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静宁分局、县林草局、县交运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按照职责开展或协同做好打击非法盗采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乡镇工作的业务指导。涉嫌刑事犯罪的,由主管部门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对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加强监督执纪。对涉及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村干部参与或变相参与非法开采、买卖砂石资源,为非法行为充当保护伞的;对各乡镇、各单位在案件办理中行政处罚不到位、应移交公安机关未移交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核责任追究。将全县工程项目范围内砂石资源规范处置以及防范打击非法采砂、制砂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相关部门、乡镇的综合考核。对砂石资源管理和在处置过程中履职不力的进行通报。对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工作人员因工作履职不到位,造成重大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同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