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静宁县东城区城市更新工程(二期)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方案修改完善情况的公示

索引号
所属主题
城市更新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6-12
文号
废止日期

东城区城市更新工程(二期)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

为依法科学制定《静宁县东城区城市更新工程(二期)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静宁县东城区城市更新工程(二期)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静宁县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告,同时在征收片区内进行了公示,并通过印发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广泛征求了公众意见。目前意见征求期满,现将征求意见梳理、采纳情况及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方案的修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共向征收范围内1户被征收人发放意见征求表1份,共征求到意见建议2条,其主要诉求为:

1.客观公正评估产权价值;

2.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不能低于市场价。

二、对征求意见的采纳及有关问题的答复说明

意见征求结束后,动迁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了讨论,现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作如下答复:

(一)关于客观公正评估产权价值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被征收人的诉求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采纳。

(二)关于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不能低于市场价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的诉求基本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予以采纳。

三、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方案的修改情况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均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选定。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也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本次《静宁县东城区城市更新工程(二期)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制定,是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被征收人的以上两点诉求均在方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故不特别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

 

                                静宁县政府动迁安置补偿服务中心    

                                              202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