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静宁县东城区城市更新工程(二期)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索引号
所属主题
国土工作
发布机构
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3-05-11
文号
废止日期

为保障静宁县建设用地需要,切实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妥善做好征地补偿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起草了《静宁县东城区城市更新工程(二期)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社会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递交县政府动迁安置补偿服务中心。

本公告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张贴,并在静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6月9日止。

被征收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到县政府动迁安置补偿服务中心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前期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人:梁小会

联系电话:2535036

QQ邮箱:572052637@qq.com

联系地址:静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楼


静宁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11日

                                   

 

                                


静宁县东城区城市更新工程(二期)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因静宁县东城区城市更新工程(二期)建设需要,县政府拟决定对该工程建设涉及的甘肃水务静宁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原静宁县给排水公司)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为使房屋征收工作依法顺利推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范围

西起甘肃水务静宁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院落西侧外墙,东至院落东侧外墙,北起院落北侧外墙,南至院落南侧外墙。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均被列入征收范围,依法实施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部门公布的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8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征收部门

征收主体:静宁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静宁县政府动迁安置补偿服务中心

实施单位:静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实施阶段

(一)征收准备阶段(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6月15日)

1.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依法对调查登记的房屋建筑进行补偿面积认定,并公布认定结论;

2.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开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征求、修改、审定等;

4.筹集征收补偿资金。

(二)征收阶段(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7月31)

1.发布征收决定并公告;

2.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公示;

3.协商签约;

4.兑付各类补偿费用;

5.组织搬迁、拆除等工作。

(三)司法程序阶段(2023年8月1日开始)

对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由县政府动迁安置补偿服务中心报请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按程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房屋建筑调查认定

(一)房屋建筑补偿认定标准

1.已经登记的房屋

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予以补偿;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予以补偿。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以外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能认定为补偿面积,不予补偿。

2.未经登记的房屋

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部门批准修建手续等资料或能有效证明房屋合法权属文件的,认定为补偿面积,予以补偿;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相关有效资料的,不能认定为补偿面积,不予补偿。

(二)房屋建筑补偿认定程序

1.现场调查

征收调查认定工作组现场核查征收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并填写《房屋建筑调查登记表》。

被征收人提供相关资料:身份证、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被征收人身份证明文件;土地权属、规划许可、建筑施工许可、产权登记、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等证明材料;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有效证明材料;其它相关资料。

2.核实认定

(1)房屋建筑补偿面积的认定。已经登记的房屋,核对房屋权属证书,填写《已经登记房屋建筑调查认定表》,初步明确征收房屋建筑补偿面积,并图示清楚。未经登记的房屋,核实核查有关土地、房屋审批、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当时有关特殊政策及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况,对未经登记房屋建筑的权属、面积、位置、结构、用途等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填写《未经登记房屋建筑调查认定表》,初步明确征收房屋建筑补偿面积,并图示清楚。

(2)房屋建筑不补偿面积的认定。除上述认定为补偿面积以外的其它房屋建筑面积,均认定为不补偿面积。

3.认定结论公示

征收部门将认定形成的结论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公示结论作为征收评估、补偿及补助的依据。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甘肃水务静宁县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原为静宁县给排水公司,因企业改制、名称变更等历史原因,至今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该公司提供了被征收院落上的办公楼、职工宿舍、清水池、水塔等房屋、建筑为其合法资产的证明文件,且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有明确图示,因此,对于这些房屋、建筑认定为补偿面积,给予补偿;对于该公司无法提供证明文件,证明为其合法资产的房屋、建筑,认定为不补偿面积,不给予补偿。

(一)房屋价值补偿及安置

经认定为征收补偿的房屋,其价值可通过一次性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1.货币补偿及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经认定的补偿房屋建筑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征收部门按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采用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领取补偿款后自行安置。

2.产权调换及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向被征收人提供调换房屋,被征收人应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原则上只有同类房屋才能进行调换。

(二)其它补偿

1.搬迁补偿

按认定的房屋建筑补偿面积一次性补偿,补偿标准为50元/平方米。

2.其它附属设施补偿

被征收的其它附属设施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征收部门按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七、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凡列入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其补偿价值后,被征收人按征收决定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及时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三)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将房屋腾空并按时搬迁,将房屋交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拆除。交房时需签定《交房验收单》,注明交房日期。被征收房屋发生的水、电、气、暖、有线电视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

(四)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对抢修、抢建的房屋及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在征收范围内涉及的电力、通信、给排水、有线电视及地下埋设的电缆、管道、广告牌、宣传牌等设施,由归属部门自行改迁。

(六)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自然资源、规划、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的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等一切手续。

(七)被征收房屋用于抵押的,房屋征收后,被征收人须在领取各类补偿资金前,先行解除抵押。

(八)在征收过程中,其他未定事宜,通过“一事一议”会议审定后执行。

十、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由县财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执法局、动迁服务中心等单位组成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推进工作落实。动迁中心组织实施征收工作;财政局负责保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价值评估、征收补偿、房屋拆除等资金;发改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及时提供有关预审批文件;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执法局、动迁中心等单位确定专人组成征收工作组,做好征收范围内房屋的调查、认定、处理及协商签约等工作。

(二)坚持原则,依法征收。房屋征收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坚决杜绝在评估、补偿和安置等环节违法违规操作。征收工作中遇到的特殊问题,要及时汇报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确保房屋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提出的各种诉求,征收部门要及时研究并给予明确答复,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重宣传,形成合力。采用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向被征收人宣传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形成社会各界支持房屋征收工作的浓厚氛围。涉及房屋征收工作的单位要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房屋征收工作如期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