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静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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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发布机构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静宁分局
发布日期
2021-01-10
文号
废止日期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静宁分局 (以下简称静宁生态环境分局)是市生态环境局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静宁生态环境分局内设机构有综合股、水和土壤生态环境股、大气环境与自然生态保护股、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政务服务股)、生态环境执法中队,下设静宁县生态环境事务中心、平凉市静宁生态环境监测站两个事业单位。

静宁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制度和规定。牵头抓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拟订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授权起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划,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协助调查处理县域特别重大、特大、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牵头协调全县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对较大及以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全县大气、水体等纳污能力,负责落实全县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督促检查和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规定任务的落实。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市、县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有关规定权限审批、申报、核准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牵头抓好生态环境保护有关项目申报、方案编制、组织实施和监督实施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制定全县相关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制订并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全县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依法依规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治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组织制定县域内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做好生物物种 (含遗传资源)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牵头负责核安全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照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对权限范围内的重大经济活动、重要发展规划以及重点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相关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贯彻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 “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

(九)负责辖区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监测制度,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县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与管理。配合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组织开展辖区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和应急监测。组织对全县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县级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有关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负责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工作。协调督促生态环境保护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落实,协调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落实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核与辐射污染防治和自然生态保护、项目建设环境保护 “三同时”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和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承担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行政执法事项,依法承担对因开发地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承担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提出工作计划,牵头组织有关会议、起草有关文件,协调各成员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务。

(十五)承担市生态环境局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职能转变。静宁生态环境分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国家大幅减少进口固体废物种类和数量的政策措施,配合有关部门打击走私洋垃圾入境。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区域生态环境安全。

通讯地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西城社区西街4号

邮政编码:743400 

办公电话:0933-2532536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