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开发、流动政策,负责全县人才开发、人才引进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定全县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措施,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和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与创业政策,指导全县劳务输转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措施。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负责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执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贯彻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福利待遇;指导并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的宏观调控政策和最低工资制度。
(六)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制度;负责各类专业人才培养、选拔工作。
(七)负责全县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定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农民工工作综合措施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九)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十)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重大信访事件和突发事件。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