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静有关单位:
《静宁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静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6日
静宁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静宁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工作,保证各项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静宁县城规划区范围是指《静宁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2015—2030)》中划定的县城规划范围,为中心城区、城关片区、八里片区、城川片区。各乡(镇)规划范围按照各自总体规划或者统筹规划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本办法实施管理范围内村(居)民住宅的新建、迁建、翻建等建设行为。
第四条 个人建房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公共设施用地、邻里通道,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执法局、乡(镇)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和村委会(居委会)要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按照“属地管辖、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农业农村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违法用地查处,完善宅用地标准,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将农民新增建房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和审查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做好县城规划区内各自片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建立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需要办理规划许可证的一并由乡(镇)政府发放。
(四)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个人建房申请由村委会负责受理;各乡(镇)政府负责对建房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各自辖区内的个人建房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及时制止、上报个人的违法建设行为。
(五)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个人建房,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受理,对建房申请人的住房情况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辖区内的个人宅基地建设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及时制止、上报个人的违法建设行为。
(六)县执法局负责县城规划区内个人违法建房的整治和查处。
(七)县公安局负责处置暴力抗法或者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维护查处违法建设(占地)的执法秩序。
第六条 县城规划区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除外。
第七条 需要保护、退让和严格控制的区域及不符合县城规划的范围,禁止个人新建、迁建、翻建住宅。
第八条 经相关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或因地震、洪水、火灾等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确实需要改建或翻建的,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情形,可以申请新建、迁建、翻建住宅。
第九条 按照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审批意见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县规委会审批。
第三章 建设标准与管理要求
第十条 个人新建、迁建、翻建住宅,其房屋层数不得超过二层,容积率不大于1.1,总高度不得超过8米。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按原限定执行,农村宅基地办法出台后,参照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个人建房不得将原居住房屋改为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因县城改造及重大项目需征收的,对被征收人实行集中安置,安置建筑应以多、高层为主,不再审批独院式住宅。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由县执法局查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新建房屋。超过省市标准的,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乡(镇)政府做好各自辖区个人建房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十四条 个人新建、迁建、翻建住宅,所属乡(镇)政府或城市社区管委会与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执法局等现场放线,否则均视为违法建设(占地)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