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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人民政府关于静宁县西城区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征收决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04-10 16:44 来源:静宁县人民政府 作者:静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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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县城总体规划,为彻底解决西综市场布局结构不合理、基础设施破旧、环境卫生脏乱差、安全隐患突出等问题,县委、县政府在充分调研论证、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实施西城区农产品集散中心项目。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该项目所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静宁县西城区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

东起供销超市大楼西侧外墙,西至供销市场二层商铺楼西侧外墙,南起便民市场南侧,北至供销大厦北侧。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均被列入征收范围,依法实施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部门公布的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主体、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主体:静宁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静宁县政府动迁安置补偿服务中心

实施单位:静宁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四、征收补偿安置

具体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和标准按照《静宁县西城区农产品集散中心建设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建筑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详见附件。

五、征收签约期限

2024年4月21日—2024年5月20日,共30天。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










静宁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