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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静宁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专项工作组静宁县全域无垃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第6号)

发布日期:2020年03月13日 来源:县防控办 作者:县防控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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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

静宁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专项工作组

静宁县全域无垃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第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全域无垃圾治理工作,建设宜居乡村,促进全民健康,根据《静宁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修订版)》(静办发〔2020〕3号)、《静宁县深入学习浙江“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静办发〔2019〕45号)、《静宁县全域无垃圾三年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静政发〔2017〕60号),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专项工作组、县全域无垃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所有行政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重点

  1.深入开展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垃圾革命”、全域无垃圾专项治理工作,清理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河道沟渠、公路沿线、主次干道、农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环境卫生,全面清理农村环境整治死角和盲点。严禁乱扔垃圾、乱倒污水、随地吐痰、污损公共设施等行为。

  2.认真做好农村新增危房鉴定(认定)整治工作,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鉴定(认定)等级后,确定为C级的房屋要及时修缮、消除安全隐患;确定为D级的房屋按政策规定进行拆除。符合原址重建政策的限期重建。对农村宅基地开展全面摸排,按照政策规定清理整顿一户多宅问题。

  3.疫情防控期间,对废弃口罩等医疗废弃垃圾要设置专门的回收设施,一律集中收集、规范处理。

  4.人畜同住一室的养殖圈舍,实行人畜分离。

  5.对所有残垣断壁、废弃厂房、废弃圈舍、废弃磨坊、废弃大棚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各类建(构)筑物拆除复垦。农宅、店铺之外未经批准占用乡道、村道及公共场所的各类建(构)筑物,一律拆除。

  6.对陈旧破损等影响村容村貌的广告牌匾、门头牌匾,乱贴乱涂的“牛皮癣”、小广告拆除清理。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沿线两侧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构)筑物、广告牌等,一律拆除。

  7.农村河塘沟渠、排水沟等水域内的漂浮物及垃圾,必须及时清理。河流沿线临时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一律拆除。

  8.对影响村容村貌、乱堆乱放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杂草杂物、作物秸秆、废旧农膜、尾菜、畜禽养殖废弃物等,必须清理并规范处置。裸露的坑洼地带必须平整绿化。农宅院内的生活用具、生产资料、生产杂物等必须规整,居室、厨房内必须干净整洁。

  9.农村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弃耕抛荒的,要按政策规定恢复耕种,积极引导农民进行流转,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10.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必须干净整洁,新建户厕一律要投入使用,公厕周边垃圾等杂物必须及时清理。所有行政村公厕免费开放,加强日常管护,确保正常运行。

  二、责任主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

  三、相关要求

  各乡镇要加强宣传引导,强化推进措施,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乡村干部、党员群众积极参与支持,限期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纠正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行为。对到期未拆除、清理的,要依法强制拆除、清理。

  本《通告》由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专项工作组、县全域无垃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静宁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

静宁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专项工作组

静宁县全域无垃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