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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创业担保贷款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年06月14日 来源:人社局 作者: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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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创业人员:

  为进一步鼓励和推动劳动者积极创业,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的作用,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甘肃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兰银发〔201712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135号)精神,现就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静宁县内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者组织起来创业的城乡劳动者。申请创业贷款男性年龄在18-57(含57岁)周岁,女性年龄在18-52(含52岁)周岁之间。具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在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个人贷款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小微企业贷款对象,是指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含新招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

  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个人从事个体经营,可给予10万元(最高担保本金责任限额)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给予200万元(最高担保本金责任限额)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贷款期限均为3年。申请创业贷款的创业项目除广告业、桑拿、网吧、氧吧外的其他微利项目均可申请。

  三、贷款人员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网络商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对持有《创业培训证》的人员优先发放。

  2.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证明(由村委会开具,乡政府加注意见)的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担保贷款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优先发放。

  3.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创业担保贷款办理流程

  1.创业人员持相关资料原件到经营地所在乡镇、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城关镇和城区创业人员由城市社区管委会负责办理。静宁工业园区内创业人员由八里镇政府负责办理。

  2.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按分配的贷款名额,对申请人创业实体进行实地核实。

  3.县人社局对乡镇、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报送的贷款人员身份、资料进行复审。

  4.对复审合格的贷款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前对申请人创业实体进行实地复核后,审核发放贷款。

  5.银行发放贷款后,贷款申请人持发放贷款回执单、《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到人社局进行登记备案。

  6.创业者企业、门店因故关停或创业失败的须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到人社局登记失业。

  五、办理时间

  620日前各乡镇和城市社区管理委员会到县人社局东二楼就业培训股领取统一印制的贷款申请表,710日前指定专人报送贷款申请资料,逾期不予办理。

  六、其他事项

  1.财政供养人员(包括服务期内的三支一扶、四支一扶人员)、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不能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创业者不能享受创业担保贷款。

  3.已享受过创业担保贷款的人员暂不受理。

  4.贷款担保人一般应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稳定收入的企业员工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人员。

  5.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获得创业担保贷款的,通过参加公务员、事业单位(包括服务期内的三支一扶、四支一扶人员)等考试就业的上岗前必须归还贷款。

  6.返乡创业农民工、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未办理《就业创业证》的,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2寸红底彩色照片到县人社局就业培训股办理。

  咨询电话:0933-2596682

   

静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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