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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党员干部看过来,这些事情不能做!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08日 来源:网信办 作者: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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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严禁妄议中央大政方针。不得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发表或转发违背党的基本路线,否定四项基本原则,歪曲党的政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2.严禁丑化党和国家形象。不得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歪曲党史、国史、军史,抹黑革命先烈和英雄模范。

  3.严禁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得谈论传播涉密或单位内部敏感事项,散布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纪律规定的信息;泄露、扩散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调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4.严禁散布传播谣言。不得制造、传播各类谣言特别是政治类谣言,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小道消息或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消息。

  5.严禁传播低俗涉黄信息。不得出版、购买、传播非法出版物,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教唆犯罪的信息,制作、传播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社会公序良俗等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信息。

  6.严禁从事非法营利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开网店、做微商等营利性活动,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支付宝红包等电子礼券。

  7.严禁利用网络拉帮结派。不得利用QQ、微信群编织“关系网”,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票贿选等。

  8.严禁参与网络非法活动。不得组织、参与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不得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

  9.严禁开展非法宗教活动。不得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10.严禁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利用网络泄露他人隐私信息,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对领导和同事品头论足,对所从事工作发牢骚,传播负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