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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宁县房产管理局关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风险提示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0日 来源:房产局 作者:房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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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购房者:

  当前房地产市场中,特别是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还存在利用虚假广告、违规预售、签订存有缺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在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违法销售,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为此,静宁县房产管理局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新建商品房过程中,要注意加强风险意识和维权意识。特作如下提示:

  一、购房者应谨慎辨别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和销售人员口头承诺

  无法确定宣传和承诺是否能够兑现的,最好要求开发企业以书面合同形式予以确定,不写进合同条款中的事项发生纠纷后,很难受到法律保护。  

  二、购房者应查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本公示资料

  一是  查看所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拟购买的商品房是否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载的房屋幢号范围内。

  二是  查看商品房项目的建设手续。购买商品房的,应注意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监管银行及账号等相关资料。如果开发建设手续不齐全,将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均必须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

  三是  查看该项目是否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已经办理抵押贷款的项目,如果没有得到贷款银行同意销售该土地上建设的商品房的证明,该房屋所有权权益难以得到完全保障。

  四是  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目前的法律法规不允许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因此必须查看其是否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定其土地性质为“国有”,而不是“集体”,否则,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审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遵守,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进行变更和撤销。

  一是  签订合同应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监制的合同示范文本,仔细阅读并确保理解合同中有关交付条件、房屋交接、产权办理等条款,并就补充性条款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充分沟通。

  二是  对于实践中易发生产权争议的车库、车位等公共部位或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属,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行约定,避免事后发生纠纷。

  三是  签订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发现有自己不能接受的条款坚决不能签订,否则,事后靠上访投诉无法解决。

  四、及时办理网签合同登记备案  

  购房者与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企业要及时办理商品房网签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通过网签合同备案防止开发企业“一房多卖”、擅自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方式

  广大购房者如发现静宁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上述违规行为,可来电反映。

  监督电话:0933-2533797

   

静宁县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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